提起“性骚扰”
你会想到什么?
咸猪手?强抱?开黄腔?
当遭受性骚扰的女性
明确表达反感
或倾诉遭遇的时候
有时会有人跳出来表示
“你想多了”
“摸一下又不会掉一块肉”
“我看几眼怎么了?”
那么什么是“性骚扰”?
“性骚扰”如何界定?
什么是性骚扰
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、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,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、胁迫、羞辱,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、不友好的工作(学习)环境。
从制度规范来看
我国明确提到性骚扰的国家法律
有三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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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条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11条提到了职场性骚扰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,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了性骚扰损害人格权,赋予被侵害人诉讼请求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新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针对广义性骚扰、校园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做出了规定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。
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。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,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。
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,进行生理卫生、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,在教育、管理、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,提高其防范性侵害、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,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。
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、性骚扰的工作制度。对性侵害、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,学校不得隐瞒,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,向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,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对遭受性侵害、性骚扰的女学生,学校、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,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:
(一)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;
(二)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;
(三)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;
(四)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;
(五)设置投诉电话、信箱等,畅通投诉渠道;
(六)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,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;
(七)支持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,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;
(八)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。
值得关注的是,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《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(参考文本)》和《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(参考文本)》,这两个参考文本对性骚扰,尤其是对职场性骚扰做出了相对明确的定义。
在这两个参考文本中,“性骚扰”指违反他人意愿,以语言、表情、动作、文字、图像、视频、语音、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,并强调“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”。
遭遇性骚扰怎么办?
一、报警
要求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受到性骚扰,受害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,请求对骚扰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二、向法院起诉
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,要求对方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,支付精神损害赔偿。
三、及时向用人单位进行投诉
受害人应当积极向本单位受理投诉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。
四、向工会、妇联等组织投诉
受害人可以向工会(职工维权热线12351)、妇联(妇女维权热线12338)等组织投诉,寻求支持和帮助。
面对“性骚扰”
我们要用法律撑起保护伞
不容忍、不沉默、不纵容!
来源:虹口区司法局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、温江司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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